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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0/2024-0007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标  题: 平罗县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报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平罗县民政局202438日开始,对全县20236月30日前经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64个)

(一)社会团体       (39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

二、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7个)

(一)社会团体(4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

没有按时(2024年68日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平罗县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名单

2.平罗县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

4.整改要求

5.有关法律规定

  

  

  平罗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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