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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报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平罗县民政局从2024年3月8日开始,对全县2023年6月30日前经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64个)
(一)社会团体 (39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
二、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7个)
(一)社会团体(4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
没有按时(2024年6月8日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平罗县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名单
2.平罗县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4.整改要求
5.有关法律规定
平罗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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