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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