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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4/2016-7714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1日
标  题: 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5年度审计局决算构成为局本级决算。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审计局属于平罗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一级预算单位。 

平罗县编办核定的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县域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区、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组织部委托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中央、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工作。 

(九)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决算表 

四、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 

一、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收入合计3940196.26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1410224.97元,当年支出合计4480556.58元,年末结转和结余869864.65元。 

二、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收入合计3940196.26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审计事务2963768.5元;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761678元;住房保障214749.76元。 

三、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支出合计4480556.58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审计事务3504128.82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761678元;住房保障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14749.76元。 

四、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财政拨款收入3940196.26元,支出4480556.58元,其中:完成当年财政拨款支出3940196.26元,上年结余结转支出540360.32元。 

五、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480556.58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审计事务3504128.82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761678元;住房保障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14749.76元。 

六、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80556.58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2041350.99元,其中:基本工资534287元,津贴补贴788291元,奖金394966元,社会保障缴费123071.99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0735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347674.83元,其中:办公费210604.8元,邮电费7812.06元,培训费35960元,公务接待费47502元,劳务费948617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124.97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4054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91530.76元,其中:退休费761678元,抚恤金115103元,住房公积金117033.76元,购房补贴97716元。 

七、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三公”经费支出90626.97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3124.97元(编制2辆公务用车,实有2辆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47502元(公务接待39批次,260人),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5年度“三公”经费较2014年度下降43373.03元,主要原因为平罗县审计局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严格控费降费。 

八、关于平罗县审计局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480556.58元,其中:人员经费3132881.75元,公用经费1347674.83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因工作需要,通过分散采购方式采购摄像机、保密柜等固定资产,金额合计85330元,全部履行了政府固定资产分散采购备案。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2015年度,平罗县审计局新增固定资产8533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金额累计1006104元,其中:办公设备及家具591604元;车辆414500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除自治区财政厅之外的上级单位拨款(如最高人民法院下拨业务补助经费)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3、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和管理活动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如:办公设备购置费、江苏公报办刊经费等。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如:金融业务管理费等。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其他人事事务支出(项):指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如:“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等。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指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如:“三证合一”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等。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1、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如:其他农业重点项目研究等。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4、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1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指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16、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7、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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