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县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自治区、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提出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收费的建议。推动建立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及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管理全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七)负责全县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