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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保密审查

来源: 日期: 2018-07-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职责、管理要求、保密审查程序、禁止发布信息的范围、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2术语和定义

2.1保密审查

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政务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3审查职责

3.1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县保密局负责,政府各部门(含授权单位)承办本部门的信息保密审查。

3.2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4管理要求

4.1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等级标志。

4.2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4.3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4.4凡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

4.5应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和标识制度,并覆盖所有行政机关。

4.6对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及公开不明确的政务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发布。

5保密审查程序

5.1由承办人对拟公开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核。

5.2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3机关主管领导复核批准,决定是否公开。

5.4机关对信息是否公开不明确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5承办人将保密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提供给信息公开媒体机构或网站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媒体机构或网站管理部门要作为相应记录备案。

6禁止发布信息的范围

6.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6.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6.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6.4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7监督考核

7.1政务信息保密审查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7.2责任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指导。

7.2对于政务信息公开保密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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