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办法
平罗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家政务公开和标准化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是提升政务公开效果、提高政务公开效能,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规范、标准的政务公开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构建政务公开服务平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宗旨,是执行国家政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平罗县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标准化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系统推进”的原则。设立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管理。
第六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管理机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国家政务公开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
(二)负责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三)研究和制定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针、目标,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贯彻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决策和部署;
(五)确定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六)组织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运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等工作;
(七)组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七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实施政务公开国家标准和服务标准;
(二)编制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指标、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建立政务公开标准化体系,并组织实施;编制平罗县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表;制定标准化监督检查制度和计划;
(四)组织标准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向管理机构提出评审建议和考核奖惩意见;
(六)负责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乡(镇)负责其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与相关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修订有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对标准有效性、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标准制定、审查与发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及服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二)符合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标、方针的要求;
(三)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各项标准之间及各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应相互协调,并符合GB/T 1.1的编写要求。
第十条 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化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范围为:
(一)政务公开通用基础标准:政务公开工作导则;
(二)公开事项清单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三)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系列标准。包括:权力监督管理、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平台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价与改进、政务服务、行为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回应关切、公开内容模板、政策解读、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等标准;
(四)工作流程标准。包括:相关部门业务工作标准及流程图。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为:编制标准制定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对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时、定时进行动态调整,定期组织对已发布实施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根据复审意见对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标准的实施应接受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标准实施前应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培训、遵循相应的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协调性,将所有标准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证标准实施总体效果。
(二)有效性原则。把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提高群众满意度作为首要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持续性原则。使服务各环节符合标准要求,并不断改进实施方法,提升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应本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实施计划检查,结果应形成资料,并定期通报,以促进改进。
第五章 标准评价与改进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评价由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有标准化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评价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指标和具体方法操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力、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标准化建设实施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中存在的不合格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预防措施,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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