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8〕5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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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平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宁政办发〔2017〕2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既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区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是平罗县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生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气、燃油锅炉(以下统称为生活源锅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县城、乡镇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落实单位:县工信局、各园区管委会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水务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德渊集团 

4.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储存、处置情况。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落实单位:县住建局、各园区管委会、德渊集团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落实单位:县交通局、农牧局、各乡镇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和区市指导、有关部门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基本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管委会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12月)。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设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同时,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取样监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步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平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市和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实施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工业源的清查、普查工作,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上报,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编写、上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普查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提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与资源等基础资料。

县工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厂(场)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交通局:提供国(省)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做好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污染情况的清查和普查。

德渊集团: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各乡镇: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六、普查区的设置

全县共设置10个普查区。即: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为一个普查区;崇岗煤炭集中区为一个普查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为一个普查区;7个建制镇各为一个普查区。

七、普查经费

县财政局安排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予以补助。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要站在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有关部门要将污染源普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污染源普查数据、报表移交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期间,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在污染源普查期间的每个阶段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工作情况,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制定并落实阶段性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为污染源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信息沟通。污染源普查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向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和报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向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和报表。

九、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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