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诬告陷害者付出沉重代价 ——石嘴山市首起诬告陷害案当庭宣判 郭维宁缓刑期间诬陷他人再次获刑

时间:2019-06-10
来源:中共大武口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武口区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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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维宁诬告陷害法官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郭维宁构成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撤销其行贿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郭维宁系宁夏浦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3年2月5日郭维宁因强行阻拦民警执法,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16日郭维宁因犯行贿罪,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执行逮捕。

2015年11月,郭维宁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某某在2009年至2013年收受其现金4万元,在2015年9月向其索贿3万元。2018年8月,郭维宁又向自治区纪委监委举报2012年李某某收受其现金20万元。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办理,经石嘴山市纪委监委核实,郭维宁上述举报情况均不属实,其涉嫌诬告陷害。2018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将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郭维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维宁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实名举报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维宁为发泄不满、报复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期间,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

在办理该举报反映的问题过程中,石嘴山市纪委监委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纪依法迅速查清了郭维宁诬告陷害他人的严重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和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下一步,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调查中,将高悬纪律戒尺,既严肃查处各类腐败问题,又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向诬告陷害者亮剑,让诬告陷害者付出沉重代价,没有施展的舞台;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澄清正名,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敢于担当的担当,为敢于负责的负责,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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