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35/2022-00272 | 文号 |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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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应急局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盐酸胍车间现场工作人员马兴军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资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20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