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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2-0013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5号

宁夏大明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磨粉车间电机地坑、炭化车间2#冷却地坑共2处有限空间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磨粉车间磨粉机未设置除铁装置。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2〕工贸科18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2〕工贸科18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证据照片。

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年修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年修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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