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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2-0008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标  题: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和环保污染治理项目履行“三同时”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和环保污染治理项目履行“三同时”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规范建设、安全投入使用,现就项目改造实施过程中履行“三同时”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本厂自然条件对改造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四、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罐区和相关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送县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环保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六、县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环保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煤焦油煤沥青罐区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坚决予以停工停业整改。

七、对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技改煤焦油煤沥青罐区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非法投入使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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