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23-0007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平罗县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23〕5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平罗县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平政发〔2023〕5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             平罗县人民法院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试行)


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平罗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共同富裕。

二、工作目标

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实现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在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二)坚持自愿原则。对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对案件及诉讼请求进行登记,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协调化解。

(三)坚持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化解,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多元协调。积极统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涉争议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并引导社区、居委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行政争议化解。

(五)坚持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把实质性化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目标。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争议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协调化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对没有协调化解可能以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案件,尽快依法裁判。

四、职责分工

(一)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1.按照《关于构建府院良性互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在平罗县司法局设立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协调化解中心),与平罗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做好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案部门委派协调化解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和管理工作。

2.协助法院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案部门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委派专人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事务,或者采取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及时与人民法院跟案法官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办案部门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指导。

3.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案部门的联络沟通,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加强对涉争议行政机关履行协调化解协议的督导。

(二)涉争议行政机关

1.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法院或者中心通知进行协调化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协调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

(1)行政争议涉及单独职能部门的,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具体经办人员协助,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争议,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

(2)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平罗县司法局会同平罗县法院、平罗县检察院根据争议内容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协调化解。相关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协调化解中心通知进行协调化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提交作出涉争议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运用协调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

(3)对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

(4)对无法协调化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协调化解时机和方式,全力化解行政争议。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与其他涉诉行政机关联系,便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协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对有重大涉诉或信访隐患的行政争议,要及时撰写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协调化解中心备案。

3.对涉诉行政争议,在收到协调化解中心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会议,集体研究并向协调化解中心递交实质性化解方案或意见。方案应详细载明争议的起因、前期化解过程及结果、下一步实质性化解措施等内容,方案应附前期化解卷宗等证据材料。

(三)平罗县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负责诉前协调化解的释明、指引和登记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中心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化解。加强与平罗县司法局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对中心和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审理中要加大协调化解力度,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中心同步进行协调化解。同时,应当指派跟案法官对协调化解中心协调化解参与人进行业务指导。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争议立案前、审判中及执行等各个环节。

2.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配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正确处理协调化解和行政审判的关系,跟案法官充分利用协调化解工作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理清审理思路,为依法裁判打好基础。对无法协调化解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尽快导入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裁判。

4.当事人在协调化解中存在虚假调解、恶意拖延、恶意保全等不诚信行为,妨碍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立案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5.其他有助于实质化解纠纷,且不违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关规定的工作。

(四)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诉讼监督中延伸监督职能,在监督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诉讼监督与行政争议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对法院作出生效行政裁判,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协调化解:

(1)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正确的,检察机关应说服申请人服判息诉,尊重正确裁判的既判力。

(2)对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功能,纠正错误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3)对法院没有实体审理而驳回起诉的,或法院生效裁判正确的,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行政争议可能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好协调督促予以解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实施救助。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函告、口头磋商、检察建议等柔性手段督促协调行政机关补正行政程序等,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权利救济。

4.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邀请,介入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化解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

1.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工作机制,确定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名单,在具体案件需要时,提供第三方调解力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2.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3.对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做好组织应诉、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文书传递盖章手续、组织好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撰写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案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制度

(一)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明确协调化解中心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会议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流程;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畅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多元化解渠道。

(二)规范决策授权程序。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协调化解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协调化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协调化解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协调化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将“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约定为协调化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为保障协调化解工作的效率和连续性,对于参与协调化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一般应参与后续诉讼活动。

(三)建立健全责任豁免机制。涉行政争议机关及相关参与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协调化解违法或明显不当,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四)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在协调化解过程中敢于承担责任,主动认识行政决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主动撤销错误行政决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的,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责任。

(五)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督导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行政争议,由协调化解中心直接提请本级政府主管领导督办,由涉争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化解,化解过程与化解结果报本级政府备案,以增强化解的决策力度和协调力度。

(六)健全行政争议化解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人、财、物保障,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定期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重点案件解决情况。

(七)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形成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做好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协调化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平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有关问题。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邀化解员。

(二)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行政争议机关要落实专人参加,并对案件负责。与案件相关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化解争议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共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三)强化培训指导。以“五心学院”为依托,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培训班。以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协调化解技能技巧、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为核心课程,定期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培训。

(四)创新方式方法。在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时,充分运用“五心和十二调解法”,要找准争议焦点,消除隔阂,力促协调化解协议的达成。要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协调化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实现争议化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

(五)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规范协调化解程序,在行政争议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期限以及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确保中心工作规范进行。定期通报和交流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及时总结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典型案例、经验和做法。

(六)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调化解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附件:

1.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2.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3.平罗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流程图

4.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申请书等文书格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