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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3-000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规发〔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2〕3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府性基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平罗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方案>》(平政办发〔2021〕54号)以及宁夏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与平罗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政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政担合作协议”)等相关精神,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在平罗县境内开展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发放担保贷款发生逾期风险的依约代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出资设立,首期到位资金500万元,随着业务发展和资金争取情况随时补充。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定向使用”的机制。

第五条  根据平罗县人民政府与农担公司签订的《政担合作协议》,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转入农担公司(平罗分公司)在平罗县合作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县财政局对专户中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农担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农担公司按照《政担合作协议》提供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服务,合作银行对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的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由合作银行按时支付到风险补偿基金专户,风险补偿基金孳生的利息滚动计入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10比例放大风险补偿业务。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与农担公司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合作领域内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辖区内国有农林牧渔业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不开展非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第九条  农担公司提供单户担保贷款金额10万元(含)-300万元(含)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

第十条  农担公司担保费率执行0.5%/年,担保费率可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并协调合作银行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增加160个基点(BP)。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符合代偿条件时,县财政局(风险补偿基金出资方)、农担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手续。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代偿部分,由农担公司在收到金融机构代偿通知书后书面告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同意后农担公司方可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划拨相应代偿资金至合作银行。未经县财政局同意,农担公司、合作银行不得擅自划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以下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一)农担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或借款人串通,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农担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恶意作假、转嫁不良资产的。

(三)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其信贷规定,使农担公司在不知情下提供担保的。

(四)不符合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的。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发生逾期出现不良时,在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无法清偿的,由风险补偿基金、农担公司、合作银行按3:5:2的比例对担保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进行风险分担,即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到期未清偿担保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余额30%的责任;农担公司承担到期未清偿担保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余额50%的责任;合作银行承担到期未清偿担保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余额20%的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先由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的追偿比例进行分配,农担公司将分配所得在扣除追偿相关费用后,与风险补偿基金方按照双方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再分配。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2.5%。超过2.5%的,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业务停办。待贷款不良率降至2.5%以下时,可重新启动该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担公司应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办理情况及相关业务台账。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积极的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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