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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0-000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29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构建新型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银保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19〕73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及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农业保险体系。纳入国家补贴险种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奶牛、生猪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纳入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纳入全县特色优势产业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5%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员)达到500元/人以上。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等有关单位与各乡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四、保险政策

(一)中央补贴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水稻600元/亩,制种水稻10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县财政补贴比例为0,投保人自缴20%;马铃薯、油料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执行。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2000元/亩,酿酒葡萄种植1500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金额: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市县财政补贴险种

1.标的品种:苜蓿、西瓜。

2.单位保险金额:苜蓿800元/亩,西瓜10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险费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20%,投保人自缴20%。

五、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和责任

(一)承保范围

全县各乡镇、县属农林牧场及农业企业。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前进农场通过农垦系统投保,黄河行洪区种植的农作物不纳入全县农业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限

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它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所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和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所有重大病害(奶牛、能繁母猪、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46类病害)、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等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六、保险管理

(一)准入条件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文件要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二)公开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我县种养业发展实际,以乡(镇)为片区划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在符合以上6条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农业保险项目(标段划分见附件1)。对中标的保险机构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与之签订保险服务合同,中标的农业保险机构服务期为2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组织政府采购。

(三)规范操作

1.各保险机构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险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2.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所有保险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相对免赔率不得超过20%(包括20%)。

3.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减免优惠。

4.各农业保险机构不得跨县(区)和片区(乡、镇)开展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5.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在发生理赔时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信息,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6.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四)绩效考评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考核。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调整意见。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七、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及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拨付及清算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牵头组织招标农业保险采购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督、理赔、绩效评价的审核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切实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监督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种养业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协调成立农业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同时,按季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林业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等。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乡镇农业保险管理职责,负责动员和组织本乡镇村队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等。

保险机构:负责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达到乡镇“有办公场所、有固定设施、有服务人员”等标准,为农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服务机制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细化承保服务,在保险工作流程上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乡镇服务网点,凡中标后未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的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农业保险服务资格,对其保险业务不予确认,不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调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

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

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乡(镇)政府要结合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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