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政发〔2018〕113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宁夏平罗县金禾现代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经调查核实,宁夏平罗县金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平罗县通伏乡金堂桥村内,农田东侧,农渠中心线南侧、农田西侧,姚通公路中心线北侧,面积为12308.0平方米国有土地,因项目已经满2年未按期开工建设,认定为闲置土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宁夏平罗县金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平罗县通伏乡金堂桥村内,农田东侧,农渠中心线南侧、农田西侧,姚通公路中心线北侧,面积为1230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或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