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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8〕10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 平罗县福山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平罗县天通活性炭有限公司等十四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依据《平罗县“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僵尸企业和低效及未利用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县“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僵尸企业和低效及未利用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平罗县福山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罗县天通活性炭有限公司等14宗国有土地予以收储,土地面积412.6亩,该14宗土地无抵押、无查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 (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鉴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已与平罗县福山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罗县天通活性炭有限公司等1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土地及房屋收储补偿协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平罗县福山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罗县天通活性炭有限公司等1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等相关手续。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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