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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煤炭集中区开展气瓶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
平煤发〔2019〕34号
集中区各部(室)、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领导关于江苏盐城“3.21”爆炸事故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严防因气瓶管理不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决定在集中区内开展气瓶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及排查内容
(一)气瓶使用领域。各部(室)摸清各自监管企业使用气瓶底数,根据具体情况,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各企业瓶装气体使用是否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气瓶。督促、指导各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应急准备情况。气瓶使用企业是否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存放及使用安全情况。是否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与氧气瓶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气瓶存放地的通风或防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气瓶是否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等。
二、检查时间安排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201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此次气瓶安全隐患大排查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各部(室)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自查。各部(室)要督促片区内各有关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健全完善风险台账、建立隐患台账。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气瓶要坚决淘汰、报废。对拒不开展自查、违法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气瓶的企业,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从严进行处罚。
各部(室)全面检查。各部(室)结合集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片区气瓶使用企业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上报的隐患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是否还存在未发现的事故隐患。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挂牌督办。对开展自查不力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上报上级专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部(室)、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响水“3·21”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把开展好气瓶安全隐患大排查作为践行“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决有力的工作措施,把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细抓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各部(室)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建档立册、逐条销号,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整改到位。对排查中发现的停产、停业的气瓶充装、储存和使用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闲置或废弃气瓶,消除事故隐患。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部(室)、企业要充分发挥广微信、短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气瓶使用安全知识,在集中区内形成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良好氛围。
附件:气瓶安全隐患专项自查表
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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