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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发科招标处〔2018〕5号
县灵沙乡人民政府:
接县审计局转来《平罗县审计局关于灵沙乡原任党委书记陈东华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平审投移〔2017〕5号),现就你单位存在增加工程量未履行工程量变更手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7年3月,你单位根据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平农综改办〔2017〕1号)文件,实施了田家村2队村庄巷道硬化工程和灵沙村6、7队村庄道路硬化工程,中标价分别为48.95万元、67万元,审定结算价分别为54.34万元、75.28万元,超中标价分别为5.39万元、8.28万元,分别超中标价11%、12%,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工程量,未履行工程量变更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平政发〔2011〕242号)和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相关事宜的通知》(平发改发〔2013〕2号)中关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本局于10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发科招标告〔2018〕5号),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据此,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进行通报;
2.对于多付工程款1.18万元进行限期整改;
3.约谈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
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付工程款1.18万元限期追回,并将相关票据复印件报送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将申请复议的副本抄送我局。
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8日
(联系人:魏汉金 电话:609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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