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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8-7168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陶乐镇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1日
标  题: 陶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修订版)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陶政发﹝2018﹞158号 有效性: 有效

陶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修订版)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陶政发﹝2018﹞158号

       陶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修订版)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站所 

  现将《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陶乐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及流程》、《陶乐镇政府信息政策解读制度及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陶乐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陶乐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4.陶乐镇政府信息政策解读制度 

  5.陶乐镇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流程图 

                                                                             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 

                                                                                20187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陶乐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站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原则; 

  )真实公正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 

  )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每半年一总结一评比一整改,包括自评及互评。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镇、村领导班子情况; 

  (二)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情况; 

  (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点题公开事项。 

  第八条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各村(居)、站所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政府网站公开; 

  (四)通过民生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各村(居)、站所应当积极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村(居)、站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村(居)、站所确定责任人指导、协调、监督,配备专门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各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村(居)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村(居)必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村(居)、站所应当根据党政办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府信息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十九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 各村(居)、站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党政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党政办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委办依法查处。 

  第二十  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流程图
 

  
陶乐镇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解读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以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公众号、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我镇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百姓畅言、部门邮箱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站所、村、居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三、建立解读队伍。各站所、村、居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健全解读机制。陶乐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及时传达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站所、村、居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陶乐镇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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