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04/2018-715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2日
标  题: 平罗县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县经济转型 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平法发〔2018〕85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县经济转型 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平法发〔2018〕85号

平罗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县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石嘴山市第十次党代会、平罗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2.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3.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4.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5.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充分发挥法院职能,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工作,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妥善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切实保障全县经济的顺利转型升级和稳步健康发展。

6.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与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判定企业是否具有救助价值,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进行分类施策:一是对产能过剩企业,通过宏观调控,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使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经营。二是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启动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三是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没有市场、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尽快进行破产清算。

7.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要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银行、税务、市场监管、工信、环保、安监、人社、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需要县政府解决的经费,及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8、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指导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以及审理相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9、完善处置“僵尸企业”审判组织。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合议庭,审判长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担任,并确定一名处置“僵尸企业”联络员,确保信息共享、联络畅通。

10、完善企业破产处置机制。一是建立《企业破产法》宣传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法》以及破产保护意识的宣传,尽快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对接的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企业破产清算倒逼机制。对于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拒不履行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尽早进入破产程序。

11、加强社会风险防范意识。要在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和维护稳定意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向县委汇报、与县政府沟通,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化解,避免职工集体上访等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立案审查,稳步推进工作

12、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债权人提出的“僵尸企业”破产申请或“僵尸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不得抬高立案门槛。立案前要依法审查关联人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关联人利用破产程序帮助“僵尸企业”逃避债务;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认真审查“僵尸企业”在破产前进行的交易、检索“僵尸企业”的行为,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给予指导,落实和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13、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重整、和解计划和清算方案的司法审查,坚决防止“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转移优质资产,恶意逃避债务;妥善审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案件,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等问题。

14、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71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