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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72/2018-714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煤炭集中区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崇岗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煤发〔2018〕6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崇岗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煤发〔2018〕68号

园区各企业、各部(室):

现将《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停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名单(238家)

2.断电停产整改“散乱污”企业名单(175家)

3.不断电限期整改“散乱污”企业名单(126家)

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岗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相关要求,进一步清除“散乱污”企业,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顽固问题,规范集中区企业,改善集中区环境面貌,促进集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49号)和《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8〕46号)要求,结合集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加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民生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崇岗煤炭集中区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符合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和涉气、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环保不达标、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崇岗煤炭集中区范围内涉及企业539家,其中:关停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238家、断电停产整改类企业175家、不断电限期整改类企业126家。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园区准入条件及各类负面清单的企业。

(二)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批文;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核准登记证;建设项目环评、安评、能评批文和有关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验收批文等行政审批手续的企业。

(三)长期超标排污,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主要包括: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四)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生产经营种类和规模发生较大变化,超范围违规生产、违规排放的企业。

三、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为了按期完成任务,成立崇岗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指挥部和两个关停整治工作组,具体如下:

总  指  挥:吕占林  崇岗镇党委书记

副 总 指 挥:梁  迈  崇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达江峰  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文军  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从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安监局、住建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崇岗镇、煤炭集中区抽调专人配合完成整治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达江峰兼任办公室主任,魏宁、李婵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以及督促检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工作。

(一)第一关停整治工作组(17人)

组  长:梁  迈

副组长:黄  虎  张  强

成  员:环保局2人、住建局1人、供电公司2人、国土局1人、市场监管局1人、公安局2人、税务局1人、崇岗镇2人、煤炭集中区2人

联络员:魏宁、冯骁

任务分工:对银汝路以西、崇山路以南至山洪沟区域及银汝路以东、崇岗中心路以西至向阳沟区域的257家企业进行关停整治,其中:关停取缔类100家、断电停产整改类100家,不断电限期整改类57家。

(二)第二关停整治工作组(18人)

组  长:王文军

副组长:李宗明  曹继武

成  员:环保局1人、发改局1人,安监局1人、供电公司2人、水务局1人、公安局2人、税务局1人、崇岗镇2人、煤炭集中区2人

联络员:李婵、耿佳瑞

任务分工:对崇山路以北至沟口收费站,银汝路、姚汝路、崇圆路三角地带;银汝路、姚汝路、崇圆路东南方向至崇岗中心路以东区域282家企业进行关停整治,其中:关停取缔类138家、断电停产整改类75家,不断电限期整改类69家。

四、整治标准

对集中区的企业进行摸排调查,对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按关停取缔、断电停产整改和不断电限期整改三类标准进行分类上报,并确定“一企一策”的整治措施,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配合县联合执法组逐一实施整治,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整治集中区现有的“散乱污”企业。

(一)关停取缔类(238家)

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7月31日前,由各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关停取缔类实施断电、断水(如另有新增再安排时间),无证无照经营户自行对原料、产品、设备进行“三清”。9月30日起,由各关停整治工作组对尚未完成“三清”工作的经营户进行强制“三清”;11月30日前完成“三清”工作。

(二)断电停产整改类(175家)

1、对不符合取缔标准,经整改后可以达标排放并完善手续的企业,首先实施断电停产整治。

2、9月30日前,整改到位的,经相关部门验收,上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列入关停取缔类企业,依法取缔。

(三)不断电限期整改类(126家)

对已经过验收复产、整改积极、环保设施运行、有资金实力保障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9月3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列入断电停产类企业继续整改,直到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整治技术规范

(一)整治共性要求

1、厂区环境要求:一是对厂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路面进行硬化,及时洒水降尘;二是厂区视线范围内的地面和墙面无油污无杂物,危险废物必须进危废暂存间;三是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旧设备、废包装、废弃下脚料等杂物,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

2、车间环境要求:一是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做好硬化防渗;二是周围墙壁无油污,保持清洁;三是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四是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3、新建锅炉需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燃煤锅炉必须取缔拆除。

4、全面实现各生产工序粉尘的集中收集并经有效的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5、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工序应布置在车间内,对有机废气须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6、生产废水排放须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严禁私设暗管渗坑或旁路排放。

7、企业应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在厂区内建有临时贮存场所,并对临时贮存场所采取防雨、防渗、防扬尘措施,对临时贮存场所应设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并采取地面硬化和防渗措施,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粘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在厂区设置固定的生活垃圾回收装置,作为生活垃圾的临时贮存场所。

(二)分行业污染治理标准

1、洗煤行业污染治理。对煤炭集中区内煤泥村以及手续不全(备案、环评缺任何一项视为手续不全)经营户或企业实施关停;所有手续齐全洗煤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治理,洗煤机不得小于10平方米,原料和产品必须入仓存放,储煤仓标准为高15米,宽30米,长不低于120米,采用智能化自动喷淋装置,洗、选煤机必须在封闭车间内生产,不得露天生产,煤泥自行实现高效处置,厂区挡风墙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标准建设。

2、碳素行业污染治理。对园区内手续不全、未完成余热尾气综合利用的碳素企业全部实施关停,焙烧炉实现进车间生产,不得露天生产。原辅料输送系统产尘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以防治粉尘产生与排放,粉状等易产尘物料必须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尾气排放必须配套除尘、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活性炭行业污染治理。对园区内无循环链条配套、余热尾气未综合利用的活性炭生产企业全部淘汰关停;活性炭生产企业全部实施炭化炉、活化炉进车间生产(参考密闭式矿热炉生产企业车间建设),不得露天生产;力争实现清洁生产治理,严禁废气对外排放污染,厂区里煤焦油等气味不得溢散至厂区外。

各行业整治标准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宁夏石嘴山市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三)废气治理

1、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2、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四)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五)规范环保管理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生产,同时报告县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六)企业复产条件和程序

1、整改企业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复产申请,与整改报告一并递交验收工作组初审(验收工作组由县环保部门牵头,安监、国土、发改、工信、住建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组成)。

2.验收工作组接到复产申请3日内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核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整治提出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县环保局)。

3.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初核意见后尽快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同意投入生产。核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复产企业在复产2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需停产整改,直到合格。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关停整治企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本次关停整治散乱污企业分成两个工作组一起发力,由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及成员配合,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步骤携带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关停整治,确保关停整治程序合规合法。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抽调人员要充分发挥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确保关停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崇岗镇做好牵头工作,主要负责工作车辆保障、后勤工作、专业人员聘请、工程机械租赁调度和使用,相关经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环保局负责制作封条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查封,并做好关停整治相关法律文书;发改科技局、安监局、住建局、国土局、工信局按照监管职责下达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文书;水务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自备井进行断水作业;崇岗村负责对散乱污企业生活用水进行断水作业;供电公司负责对散乱污企业供电设备进行断电作业;公安局负责维护关停整治工作期间现场秩序,对违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传唤和拘留;煤炭集中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强化企业分类动态监管和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强化源头控制,严控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理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堆料或废弃物,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产品、设备等措施;对阻挠、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广泛宣传散乱污企业违反政策、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各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关停整治期间信息及图片报送工作,每天报送工作进度,每三天报送一篇工作信息,每周五报送工作小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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