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53/2022-001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监督管理】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平罗县商务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制定联合抽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及有关工作要求,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检查组实施抽查工作。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取结果记录在《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人员、市场主体选派(抽取)记录单》。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抽查检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被选取的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按要求完成对被抽查企业的检查任务。抽查期间填写《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记录表》。

三、结果公示

抽查结束后,抽查工作人员填写《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将随机联合检查的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按照“谁抽查、谁录入”原则,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成品油市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化品证书、防雷设施合格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各项管理制度齐全,预案、消防演练、检查记录详实;

(三)散装汽油及摩托车加油台账记录完善;

(四)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及监控设施并能够熟练操作;

(五)是否合法规范经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化品证书、防雷设施合格证书等证照齐全;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化品证书、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涂改行为。防雷防静电检验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各项管理制度齐全,预案、消防演练、检查记录详实;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内部考核、要点部位安全管理等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有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等并是否详实完善。

(三)散装汽油及摩托车加油台账记录完善;

对涉及散装汽油及摩托车加油业务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检查登记台账,是否登记并详实。

(四)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及监控设施并能够熟练操作;

检查企业是否配备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锹、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监控设施是否能保存超过90天及以上。

(五)是否合法规范经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的;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成品油行为。

三、检查依据

《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视情节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改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下达《违规建设停工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按《土地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法给与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顿无效的,给予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由商务厅责令停业整顿不超过六个月,停业整顿无效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理。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县级商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擅自改动计量设备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商务厅给予警告,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县级商务部门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九)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级商务部门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罚。  


二手车交易经营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经营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进行备案,备案事项变更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3.有无固定场所;

4.是否具备一定的工作人员;

5.是否对交易的车辆进行登记,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上报相关数据;

6.票据管理是否规范;

7.是否交易法律禁止的车辆;

8.是否符合安全相关规定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三、检查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