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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0-002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标  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来源:宁夏财政厅政务公开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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