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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慈善园区招善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9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106号),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第二章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6年-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条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内各慈善园区,凡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如本政策规定更加优惠,经企业自愿申请,民政及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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