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12-480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24日
标  题: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地税发〔2012〕93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9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109号),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劳务移民是指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中不分配土地,具有一定技能,转移到城镇、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就业,在安置地享有住房、医疗、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的移民群众。凡接受劳务移民30人以上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缴纳“三金两险”的企业都可视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移民工程,加快推进中南部地区脱贫致富步伐,自治区制定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按照接受移民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抵免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接收100人以上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

(二)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务部门要采取简易快捷的方法,优先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等所得税优惠及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手续。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