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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21-0019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标  题: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发改发〔2021〕238 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平发改发〔2021〕238 号

     

平罗县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文件精神,我局委托第三方对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2017年-2019年农业灌溉供水成本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我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拟调整方案,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的原则

按照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要求,本次价格调整以三年的平均成本为依据,实行一次调整,分步实施。

二、调整价格标准及执行时间

第一步,将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由0.0055元/ m³调整到0.0205元/ m³,即终端水价由0.0305元/ m³调整到0.0455元/ m³(其中干渠水价0.025元/m³、末级渠系水价0.0205元/m³),单位调价0.015元/ m³,调整的水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步:将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由0.0205元/ m³调整到0.0268元/ m³,即终端水价由0.0455元/ m³调整到0.0518元/ m³(其中干渠水价0.025元/m³、末级渠系水价0.0268元/m³),单位调价0.0063元/ m³,调整的水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行超水权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宁夏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水权试点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平罗县农业水资源确权分配方案》(平政办发〔2016〕13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用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不同用水灌溉定额标准,并将其作为第一量级,下一量级的用水量按1:1.4:3的原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全县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在水权分配指标内的农业灌溉水价执行核定的价格,对超出指标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按核定水价的1.4倍征收,超出指标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水价的3倍征收。

四、其他事项

1、加强用水管理。做到精准计量,让农民群众用多少水,缴多少费。

2、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做到一户一票,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杜绝搭车收费。

3、实行水费公示制度。乡(镇)、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开用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主要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4、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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