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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18-7200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28日
标  题: 平罗县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大对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取缔力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去年对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于近日,组织教体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消防大队、城关镇等单位,在两办督查室的监督下,对全县80多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第二次全面检查。检查过程中,各单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对各自管辖的内容要求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由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既为正确方式。

  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先后两次检查情况看,除985教育、志鸿教育等极个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收费行为有明码标价公示外,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均未设立公示栏,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向社会告知。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均使用自制收据或直接登记造花名册进行收取,收费行为和收费票据使用均不规范。

  为此,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都予以纠正和告知,并按照国家政策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尽快完善公示栏、公示牌及公示墙等形式,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公示,规范其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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