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室):
为积极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推广人民调解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扩大典型示范的引领效应,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县司法局决定开展“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及条件
(一)评定范围:
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室及人民调解员。
(二)评定条件:
1.“金牌调解室”评定标准: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达到“五有”:有固定办公场所、调委会标牌、印章、调解记录本、统计台帐、“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室)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工作制度、文书;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公开;
(2)调解员素质较高,队伍结构合理。有3名以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得力,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化解疑难复杂重特大矛盾纠纷,有效预防或化解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群体性事件、上访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有案卷可查),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较好评价;
(5)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2.“金牌调解员”评定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调处,主动预防,及时汇报;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调解;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应急处突事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职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6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群众满意率98%以上,规范的调解卷宗不少于10件;
(4)是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辖区或行业专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
(5)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当事人认可度高,社会反映良好。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评定程序
(一)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室)由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调委会(室)、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室)直接向县司法局申请评定。
(二)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员由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室)的调解员直接向县司法局申请评定。
(三)评定工作由所在调委会自评、乡(镇)调委会初评、县司法局评定,并颁发证书。
(四)评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外出培训、案卷评查等重要依据,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推广。
三、评定要求
(一)各调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坚持事实就是,发掘典型。
(二)要以此次评定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鼓舞士气,推动工作。
(三)申请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室)提交有关调解工作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调委会(室)阵地建设图片3张(只提交原图电子版照片)、调解工作照2张(只提交原图电子版照片);申请评定的人民调解员提交人民调解员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有关调解工作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调解工作照2张(只提交原图电子版照片)。
(四)评定对象要分别填写《平罗县“金牌调解室”评定表》、《平罗县“金牌调解员”评定表》及申报材料(1500字左右,A4纸打印)各2份,于7月27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基层管理办公室,同时将评定表、申报材料及照片电子版发送至县司法局邮箱:pldtb@163.com。
平罗县司法局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睿香、李哲 联系电话:0952—6093692)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