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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18-7161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司发〔2018〕8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司发〔2018〕80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司法局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司法局登记备案,成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室)、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评定。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经评定为“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的予以颁发证书。 

  第四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证书由县司法局制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金牌调解室”评定条件: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达到“五有(有固定办公场所、调委会牌子、印章、调解记录本、统计台帐)“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室)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工作制度、文书} 

  (二)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公开资料齐全、管理有序;调解程序及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一案一卷,符合标准 

  (三)调解员素质较高队伍结构合理有3名以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四)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得力,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五)积极化解疑难复杂重特大矛盾纠纷,有效预防或化解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群体性事件、上访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有案卷可查),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当地乡(镇)和人民群众较好评价 

  (六)积极向村(、乡(镇)及相关部门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没有因矛盾激化或民转刑民转访案件,没有因违纪、违法、调解不公等导致的当事人投诉、信访事件 

  (七)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第六条 “金牌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调处,主动预防,及时汇报。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调解;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6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群众满意率98%以上,规范调解卷宗不少于10件; 

  (四)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辖区或行业专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 

  (五)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职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年度考核称职,受到表彰; 

  (六)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当事人认可度高,社会反映。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各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 

   (二)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向乡(镇)调委会书面提出,经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直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评定。 

  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室)书面提出,经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员直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评定。 

   (三)评定工作由乡(镇)调委会初评,县司法局评定,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实行初任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颁发的证书予以收回。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机关取消其“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荣誉。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荣誉的; 

  (二)被调委会罢免或者解聘的;  

  (三)违反《人民调解法》,在调解活动中违反调解原则、有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原评定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宁司通〔2010〕72号)和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213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保障、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参加外出培训等重要依据,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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