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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公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平罗县灵沙乡光明村农业生产提升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审管批字〔2022〕202号
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灵沙乡光明村农业生产提升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灵政发〔2022〕6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灵沙乡光明村农业生产提升项目
(项目代码:2205-640221-20-05-254772)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光明村农田灌溉条件,加快当地农业生产建设步伐,推动节水型灌区及现代农业建设,对全县水利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和保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灵沙乡光明村。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砌护下张渠支渠共计1877m,配套各类建筑物29座;砌护斗渠1106m,配套各类建筑物13座。砌护吕家渠支渠共计2837m,配套各类建筑物32座;砌护斗渠210m,配套各类建筑物4座;砌护农渠647m,配套各类建筑物3座。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2年6月-2023年9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219.3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3.07万元,金属结构工程费用12.41万元,其他费用13.87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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