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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共医疗卫生】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2〕41 号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 号)要求,为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价格
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 5 元/次(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所需的总费用(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超过 15 元/人次的,按照 15 元/人次封顶(详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对应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 号)中规定的抗原检测适用人群。
三、有关要求
(一)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方便门诊、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四)此次公布项目价格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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