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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23-0085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及上游配套产业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 平自然资发〔2023〕230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及上游配套产业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平自然资发〔2023〕230号

宁夏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高分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及上游配套产业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国有土地3.0710公顷,四至范围为东邻一期项目用地,西、北皆邻未利用地,南邻301省道(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3.0710公顷,其中未利用地3.0710公顷(沙地0.0302公顷、裸土地3.0408公顷),用于宁夏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及上游配套产业链一期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生活区(3.0710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限为两年,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止。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须在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进行验收,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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