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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1/2023-002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平罗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标  题: 平罗县住建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住建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平罗县住建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决定在住建领域内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具体措施,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平罗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自建房、消防、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部门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和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参照《宁夏建筑

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制定本企业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一企一清单”,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和检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从员工行为安全上进行刚性约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作业、不可控不冒进,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道工序、每个岗位。

2.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

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划定检查重点区域、制定检查重点内容,对

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

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

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县住建局分管站所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建筑施工、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管理

层认真学习《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指导清单>的通知》(宁安办〔2023〕45号),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

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

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照《安全生

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

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

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健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建立企业、项目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对查明的重大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闭环管理。

5.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严格执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危大工程管控、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智慧工地、场站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措施和投入、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提供等。

6.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要求。每个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会、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7.所有在建项目要根据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项目负责人要围绕演练科目,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力求演练贴近预案、贴近实战,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确保演练取得实效。同时要建立演练评估机制,把评估纳入演练筹划、准备、实施、总结的全过程,做到以评促备、以评促战,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可行。

8.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健全完善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坚决清理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各企业要举一反三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专业管理和过程管理,坚决杜绝监管缺位、监管失位,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职尽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立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明确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建立监督执法人员学习、考核常态化机制,切实提高安全专业素质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监管执法

(1)各科室、各业务站所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2)突出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一是建管站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风险整治。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两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项目,或施工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对施工企业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二是城市管理大队要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治理。要加大对燃气压力管道设施超期未检、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跨区输送气瓶、将经营性气源售卖给没有经营许可的企业、个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的入户安检频次,切实规范瓶装液化气企业经营秩序。三是质监站要强化住建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验(备案)或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城市消防栓和消防水鹤供水不畅,城镇燃气经营场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约做好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施工现场违规用火用电及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四是业务办、村镇办要进一步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业力量持续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土地及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等进行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建加层、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五是公共所、人防办、建管站要进一步加强防汛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简易工棚、行道树、城市低洼易涝点和人防工程的防汛责任和措施落实;‍检查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在建治理工程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查改同步、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严格整改闭环,不把风险隐患带入主汛期。各单位要依职落实,突出重点,分级分类集中整治:一般问题立即改,要落实即查即改;较大问题限期改,一时无法整改的新发现隐患要在三天内明确安全度汛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六是物业办加强物业企业管理监督。加强“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禁止电动车、易燃易爆物品乘用电梯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针对屡劝不止的联合社区、片警进行整治处理。

(3)各科室、各业务站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问题企业,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4)各科室、各业务站所要大力实施重大安全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对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九综合检查组反馈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百日专项整治、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自建房专项整治等反馈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督导检查,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3.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1)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存在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开展事故报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各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停工整改、现场警示教育、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行政处罚、信用扣分、通报批评“六个规定动作”。

4.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1)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2)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巩固提升行动,把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抓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与全年两次全覆盖检查结果挂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挂钩,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挂钩。

(3)实施重点企业帮扶行动,坚持督帮并举,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解决“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指导企业防风险、除隐患。

三、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帮扶阶段(2023年5月上旬至2023

年11月30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

故隐患台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执法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2023年11月30日)。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靠前指挥、靠前调度,结合行业、企业情况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动本单位、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家团队到基层一线问诊把脉、指导帮助,及时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整治质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单位、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专项行动推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全力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两项行动”齐头并进、落实落地。

(三)严格问效问责。对整治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监管不严格、成效不明显,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信息报送。专项行动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情况总结分析,自2023年5月份起,每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7月28日、2023年11月27日前报送局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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