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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3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3号
华晟瑞隆化工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华晟瑞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石破碎车间堆放成品电石840吨,原料电石30吨,其设计专篇中电石破碎车间最大设计存量为152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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