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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SG 1 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SG 1 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SG 1 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SG 1 号

宁夏嘉恒绿色低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作业环境风险因素辨识不清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手推叉车转运配电柜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证据:证据一:《宁夏嘉恒绿色低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案调查报告》;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45万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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