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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1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1号

李军: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洗煤车间主任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工贸二科01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工贸二科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11000 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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