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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号
发文字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1号

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公司员工(王世兄)在生产厂区车间内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2.洗煤车间洗煤机分选筛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工贸二科01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工贸二科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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