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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烟花0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烟花0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烟花01号

(平)应急罚〔2024〕烟花01号

平罗县黄渠桥镇张三商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定储量为15箱/(火药量)15公斤,但实际储量超过核定储量。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发现礼花11箱,火药量共16公斤,火药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储量的6.67%。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共2份、询问笔录1份、《督办通知单》(平党督通字〔2023〕281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对自治区“四防”常态化督查反馈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办通知》(石安办函〔2024〕2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第(二)项条,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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