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0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临时布点及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布点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要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布点原则设置临时摊位。通过征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关镇等乡镇部门意见,各部门一致同意选择既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又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段进行规划布局。

规划在平罗人民会堂南侧空地(怀远大街至玉皇阁大道交叉口西北侧),鼓楼东街平罗县供水公司南侧路边(唐来渠东侧至唐徕大街之间路段)共设两处临时销售摊位。

二、摊位数量

符合设置条件的路段共设立30个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分别为:平罗人民会堂北侧空地15个;平罗县供水公司南侧路边15个。(总数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规划布点实地情况和申请情况再做调整)

三、方式方法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采取室外设置临时零售摊位的方式进行;摊位须搭设或租用板式结构彩钢房,搭设材料须为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销售资格由递交资料先后决定,超出申请日期以及满足30个名额以后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零售点位置采取就近原则分配(以房产证为准:翰林大街以东居住的分配至平罗县供水公司路边,以西居住的分配至平罗人民会堂北侧),摊点位号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由公证处现场予以监督、公证。

四、申领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需满足石嘴山市平罗县户籍(以户口本为准,不含居住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申请人需自行搭设或租用临时板式结构彩钢房,彩钢房填充材料须为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4.主要负责人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获得考试合格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

5.主要负责人与销售人员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提供相应的保单材料。

(二)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与烟花爆竹供应商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待初审通过后提供即可);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销售人员的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两张。

五、办理程序

1.递交资料。2024年1月17日至1月23日(8:30—12:00,14:00—17:00;1月23日17时之后不再受理)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文件中要求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每个摊位须保证有明确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方可申请报名,不得重复申请报名,已取得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申请;申请报名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表格见附件)。申请报名地点: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952-6095557,6095160。

2.资质审查。对所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理由,所提交的资料现场退还。

3.办理资格。申请人资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平罗县应急管理局通知抽取临时摊点号码;县应急管理局于2月1日统一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任何未经许可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

(一)销售人员管理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到有资质的培训学校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考核合格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销售人员需参加县应急管理局培训后持相关证件上岗。

(二)销售地点、摊位管理

1.摊位应当相对独立,摊位须采用板式结构彩钢房。(1)临时彩钢房需采用板厚度不小于50 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为墙面和屋面,尺寸统一为长6 m×宽3 m×高2.5 m;(2)屋内不许采用产生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以及任何形式的照明设备;(3)彩钢房设置一处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作为安全疏散门,宽度不小于1.5 m,其余侧不再设置其他门窗和洞口(具体见附件1);(4)彩钢房外设有可靠的防雨水浸入措施;(5)现场存放量不超过80箱/80kg、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6)临时摊位彩钢房外需配有监控设备;(7)彩钢房配有合格的5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2.零售(临时)摊位在销售期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悬挂在售货点的醒目位置,并张贴有“禁止烟火”、“严禁试放”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购买须知,现场不得试放烟花爆竹。

3.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

4.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搭建的彩钢房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临时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搞好环境卫生,保护好植被,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逾期自动作废,并于2023年3月1日交至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随后将所搭设的临时彩钢房自行拆除,打扫所在区域卫生。

(三)销售产品管理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从烟花爆竹供应商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开具正规购货发票(一户一票)、购货明细、购销合同、配送协议(存放在摊位处),随时备查。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进货或从其他渠道进货。零售许可有效期结束后,须将剩余产品存退回供货商。

2.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明显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标识及条形码。

3.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颁标准销售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A、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经查实取消销售资格。

(四)违法处罚

在临时销售期间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销售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将被列入平罗县应急管理局监管黑名单。

七、销售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意向者,请关注平罗县政府网站或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不做另行通知。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位示意图;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临时)。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