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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86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平 )应急罚〔2023〕工贸二科05号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平 )应急罚〔2023〕工贸二科05号

宁夏宏达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张伟兵实施焊接作业,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其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工贸二科24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3〕工贸二科24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杨震签字确认;二、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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