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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3-012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标  题: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一、“一卡通”发放是指什么?

    “一卡通”发放是指自治区、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发放。

    二、“一卡通”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一卡通”主要工作任务是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项目清单;规范代发金融机构;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搭建集中统一发放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

    三、为什么要选择一张卡领取补贴资金?

    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人多卡”,以及补贴资金漏发、错发和虚报冒领等问题,我区逐步实行一人(户)一卡模式,即无论选择社保卡或银行借记卡,补贴受益对象只能确认一张卡领取全部补贴资金。

    四、平罗县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主要包括哪些补贴项目?

    1.计划生育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项目一

  补贴资金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补贴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自治区标准12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960元/人/年)。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宁政发﹝2005﹞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5﹞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项目二

   补贴资金名称: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补贴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

   补贴标准:自治区标准1200元/人/年。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南部山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0号)  

    2.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项目一

    补贴资金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补贴对象: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男方女方一并纳入扶助范围。

    补贴标准:伤残:自治区标准72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5520元/人/年。死亡:自治区标准96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7080元/人/年。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项目二

  补贴资金名称: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龄在40—48周岁,男方女方一并纳入扶助范围。

  补贴标准:伤残:自治区标准7200元/人/年。死亡:自治区标准9600元/人/年。

  操作规程: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等资料,村(居)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70号)    

项目三

    补贴资金名称: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龄在40—48周岁,男方女方一并纳入扶助范围。

    补贴标准:伤残:自治区标准7200元/人/年。死亡:自治区标准9600元/人/年。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60号)

项目四

  补贴资金名称:抚慰金制度。

   补贴对象: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

   补贴标准:20000元/户。

  操作规程: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70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发﹝2018﹞65号)

项目五

    补贴资金名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制度。

    补贴对象: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的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当年申领,亡故次年退出)。

    补贴标准:4500元/人。

    操作规程:已经被确认为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扶助对象,村(居)委会核实情况汇总并张榜公示后,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20﹞283号)  

    3.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贴资金名称: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贴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1.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2.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补贴标准:夫妇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操作规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汇总上报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后,本单位发放;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由村(居)登记汇总上报并公示,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审核。县级审核后,待自治区、市、县级资金到位后,由乡镇(街道)一次性打入个人账 户。

    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由本级财政拨付;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聘用人员由本单位支付;市辖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依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45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口发〔2013〕22号)  

    4.育儿补贴金制度

项目一

  补贴资金名称:一次性育儿补贴金。

  补贴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二、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

    补贴标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2000元,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4000元。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卫发〔2023〕48号)    

项目二

    补贴资金名称:按月发放的育儿补贴金。

    补贴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

    补贴标准:从出生当月起,每孩每月发放不少于200元的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

    操作规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市级抽查审核——自治区级抽查审核。

    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卫发〔2023〕48号)  

供稿 |田   兰
编辑 |石   佳
审核 |李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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