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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3-0093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卫公罚【2023]2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公罚【2023]23号

被处罚单位(人):平罗县沐云湾足浴馆
地址(住址):平罗县阳光城市花园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9月12日,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足浴服务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一个月以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023年9月12日,编号202300032),经营者陈某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9月12日),照片6张(2023年9月12日)为证。
    你单位(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截量基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止案”的违法情节“擅自营业时间一个月以内”的裁量标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罗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账号:29221001040044639;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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