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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12-4766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22日
标  题: 平罗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平罗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4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投入生产使用前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

3.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十六条

6.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检查等医疗服务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7.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等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8.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1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13.执业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292项)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5.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7.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8.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10.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3.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5.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6.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7.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8.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9.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0.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2.未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3.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5.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7.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9.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1.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3.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4.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36.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37.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8.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9.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或必要的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0.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未配制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未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2.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3.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5.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6.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47.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8.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消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消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5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消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5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5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59.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0.医疗机构未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2.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3.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4.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65.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66.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67.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6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69.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70.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71.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7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7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7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75.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76.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7.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8.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9.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或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80.挪用防尘措施经费或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81.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或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82.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83.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84.用人单位在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撤离通道或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85.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86.用人单位对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8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8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8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90.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91.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92.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93.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94.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95.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或者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9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97.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98.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99.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或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00.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从事高毒作业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01.用人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02.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03.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4.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5.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6.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8.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09.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10.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1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1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13.用人单位未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14.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15.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16.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117.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118.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19.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121.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122.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23.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或者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建、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124.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5.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6.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7.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或者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8.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9.学校没有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没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30.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31.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不安全工种作业的或者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3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的或者没有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33.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134.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13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36.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或拒绝接诊病人或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37.保健食品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38.保健食品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39.保健食品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40.建设单位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1.建设单位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2.建设单位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44.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45.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46.放射工作单位未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47.放射工作单位未经备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48.放射工作单位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49.放射工作单位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0.放射工作单位未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1.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2.放射工作单位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登记或者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3.放射工作单位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4.放射工作单位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或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5.放射工作单位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经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6.放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7.放射工作单位购置、转让、出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8.放射工作单位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9.放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60.放射工作单位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61.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未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62.未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放射卫生评价或者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63.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64.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或者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5.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6. 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或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7.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8.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9.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70.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7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过消毒技术培训、不掌握消毒知识,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没有达到灭菌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没有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没有达到消毒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5.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6.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7.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8.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没有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79.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80.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8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82.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83.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单位生产消毒产品或者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84.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85.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8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87.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或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88.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89.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90.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19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9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93.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4.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5.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7.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98.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99.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200.非法行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五条

201.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20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20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204.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205.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06.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207.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08.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9.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0.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1.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或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2.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3.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4.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5.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6.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或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

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7.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18.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1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220.执业医师在行医中违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1.执业医师在行医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2.执业医师在行医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3.执业医师在行医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4.执业医师在行医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或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5.执业医师在行医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6.执业医师在行医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7.执业医师在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2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29.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30.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或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31.考试工作人员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或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32.医疗机构非法提出会诊邀请、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2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或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或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4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4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4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4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或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4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或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4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4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4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在医疗废物处理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处理、上报不及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4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故阻碍相关部门执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49.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取消处方资格、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50.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完善卫生设施及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的,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251.单位、个体经营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以及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252.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或未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253.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254.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或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255.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或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256.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257.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258.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259.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260.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261.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或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6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或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64.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或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65.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或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66.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6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或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6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或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6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70.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71.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第二类的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72.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侵占、私分免费药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73.在未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结核病病房的医疗保健机构,收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274.未组织有关人员接受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或结核病病人故意传播该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允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275.医疗保健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不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未对带有结核病菌的痰液、污物、污水以及废弃的培养基等进行卫生处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276.用人单位发现雇用的流动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未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播、流行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277.个体诊所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278.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79.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8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8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82.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83.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284.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285.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286.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287.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288.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89.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没有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没有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9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没有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没有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9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9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5.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可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

(四)行政裁决(共1项)

医疗事故赔偿裁决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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