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县域内水资源规划、重要湖泊和流域(区域)水利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县域内水资源,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水资源配置计划,编制全县中长期水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及跨乡镇重要引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协调配合水资源税改费征收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供水,指导工业、生态及城市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建设方案。提出争取国家、自治区、市财政性水利资金以及县财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县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用水单位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县域内重要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七)组织监督实施全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县属水利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化灌区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水库、水源地和灌排泵站的改造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移民安置水利工程实施、监督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源地和灌排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负责水利行业人才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洪及应急抢险工程建设和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防洪安全。

(十四)负责乡镇水利站的指导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