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2月修订)

更好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事程序;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行政职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5.工作动态;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平罗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查阅点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面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平罗县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下载或向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办公室申请《申请表》,填写提交即可

办公地址:平罗县公共服务中心三楼审批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7:30;

          冬季8:3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共服务中心三楼审批局综合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6095395。同时致电(0952-6095395)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4.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

(三)办理期限

政务公开办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路372公共服务中心三楼审批局综合办公室;咨询电话:0952—6095395(传真)(仅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邮编:753400。互联网联系方式:spj0952@163.com(不接收依申请公开申请,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730;冬季0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