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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5/2024-000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标  题: 【拟批准公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4年4月17日拟批准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平罗县片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拟批准公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4年4月17日拟批准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平罗县片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0952-6093190

通讯地址:平罗县宝丰路372号公共服务中心大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

 名称

   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平罗县片区

 建设

 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崇岗镇

 建设

 单位

   平罗县水务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宁夏北国润清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

 项目

 概况

项目总体布置依托大水沟现有防洪体系,新建导洪沟1.6km,将大水沟自然行洪通道部分洪水分至现有大水沟滞洪坑;新增建设大水沟滞洪坑至现有大青沟滞洪坑连通沟道0.06km;新增建设四号滞洪坑,新增布设现有二号滞洪坑与新增四号滞洪坑连通工程1.15km。新增布设滞洪坑巡护道路4.3km,维修加固二号沟,配套改造滞洪坑及沟道建筑物,建设临时堆土场1座。项目永久占地46.80hm²,临时占地5.04hm²,项目总投资2685.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万元,占总投资的3.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1)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尾气。措施:运输土方、建筑材料等车辆得超,并采取遮盖、密闭措施,限制行车速度,防治沿途抛洒;施工材料合理布局集中堆放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并进行洒水抑尘,对堆存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材料采取遮盖措施⑤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定期检修、养护。废气(粉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废气:本项目属于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废水:(1)施工期废水:项目施工人员依托周边村庄居住,不设生活营地,不产生生活污水,仅存在施工作业产生的沉淀废水。措施:沉淀池主要用于施工机械车辆轮胎冲洗废水的沉淀,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2)运营期废水:本项目属于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水。

噪声:(1)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设备、机械噪声等。措施:①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②降低设备声级,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同时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有效降低机械设备运转的噪声。③优化车辆运输方案,车辆通过村庄时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2)运营期噪声:本项目属于防洪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泄洪及滞洪沟道,运营期不涉及机械设备运转。

固废:(1)施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沉淀污泥、土石方余方。措施:①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主要为垃圾袋、果核、矿泉水瓶等,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②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集中收集,进行分类,能回收利用的送往回收站,不能回收利用的分类收集后运至建设部门或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③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自然晒干后同建筑垃圾统一处理。④产生的土石方余方由平罗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利用。

2)运营期固废:本项目属于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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