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平罗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平罗县司法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基本信息;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本单位制发的文件或规范性文件等);

4.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等);  

5.议案提案(主要是指本单位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和解读文件;

7.应急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

8.人事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各部门人员调整、考核等事项);

9.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10.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1)主要通过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2)通过“两馆一中心”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

县档案馆地址:平罗县城关镇团结西路98号

县图书馆地址:平罗县惠民生态公园内

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平罗县宝丰路与怀远大街交汇处西100米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3)也可在平罗县政务中心9楼司法局办公室查阅相关资料。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平罗县司法局及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平罗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办公地址::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政务大厅9楼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8:30-12:00,下午14:00-18: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政务大厅9楼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政务大厅9楼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

邮寄编码:753400

(3)在线申请。请登录“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即可。申请人也可在平罗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6093668。同时致电(0952-6093700)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平罗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从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下载或向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本机关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讯地址: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平罗县宝丰路与怀远大街交汇处西100米平罗县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53400;联系电话:6093700;传真号码:6093668;电子信箱:plxsfjbgs2010@163.com,工作时间:(夏季)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平罗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