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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9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5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9号)

平府复决字〔2023〕59号

申请人:***,女,200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学生,现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系该局局长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号),责令平罗县交警大队重新依法依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称:平罗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失职渎职。按照执法程序,首先应该确认双方车辆及驾驶员的合法性。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及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最高设计车速25km/h,整车最大质量55kg,电池电压48V,电动机最大功率400W,有脚蹬。但是事故方**驾驶的“金彭”电动车明显不符合以上标准,属于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后,方可驾驶上路,平罗县交警大队在对以上事实没有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号),认定申请人为全责,实属失职渎职和行政乱作为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的,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责。同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本次事故对方**取得驾驶证上路,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也只能承担同等责任。不是平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全部责任。因为对方驾驶的电动车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情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本次事故对方**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是**,而不是申请人***。因对方的无证驾驶,强行上路行驶,而造成的本次交通事故,申请人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基本情况。***,女,回族,2002年2月23日出生,现年21岁,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二、对复议申请人所反映的案件调查情况。2023年11月8日10时05分,***驾驶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府邸金源小区北门便道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入金桥路时,与沿金桥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的平罗******号“金彭”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现有现场勘查照片、事发地点视频监控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等证据,对上述事故事实予以证实,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无责任;后当事人***认为认定不合理,向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作出石公交复(结)字[2023]第**号复核结论: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三、调查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平罗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8日10时05分,***驾驶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府邸金源小区北门便道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入金桥路时,与沿金桥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的平罗******号“金彭”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申请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无责任,2023年12月7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复核作出石公交复(结)字[2023]第**号复核结论: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石公交复(结)字[2023]第**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平罗县交通警察大队作为本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平罗县交通警察大队作为本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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