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8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5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8号)

平府复决字〔2023〕58号

申请人:**,男,1991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

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下午在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城人行横道红绿灯处,与***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后***将申请人按在驾驶室内进行推搡殴打,致使申请人右眼淤血,头晕恶心无法承受,随后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检查后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双侧额顶叶(中央区)、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顶骨骨折,右侧额颞顶头皮血肿;2.急性胃黏膜损伤;3.甲状腺功能亢进,吸入性肺炎;4.继发性癫痫等伤害。申请人随即办理住院,入院后做了2次开颅手术,期间取掉一块颅骨,此次案件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申请人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就***将申请人按在驾驶室内进行推搡,导致的损害结果及伤情严重程度并没有作明确陈述,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实施殴打行为的证据,且申请人明确看到监控视频显示***向驾驶室挥拳,被申请人草草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0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居住:**********,联系电话:***********

二、案件办理及处理情况。经查明:2023年10月5日16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城门口礼让行人红绿灯处,**醉酒后驾驶白色宁*******牌哈弗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绿灯处时,与***驾驶的白色宁*******牌越野车相撞。相撞后,***发现**醉酒驾驶车辆,便与**发生了口角,**当时坐在驾驶室将车门打开辱骂******便走到**的驾驶室旁将**按在驾驶室进行推搡,推搡过程持续了不到一分钟,后被三名过路男子(经寻找未找到证人)劝开。后***报警求助。事发第二天早上,民警将*****叫至派出所了解情况,二人均未反映打架的事情,民警对二人劝解后离开。10月7日,**向城关派出所反映其被***殴打,现头部受伤住进了县医院ICU病房。民警通过走访、查看监控等方式了解到,*****撞车后,***确实有对**进行推搡的动作,遂对该案件进行受案。经过调查,无证据能证实**头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伤情系***造成,因***确有对**进行推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遂对***作出了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予处罚。

三、对复议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1.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查清案件事实,以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立案后,我局办案民警通过询问在场证人、调取监控等多种手段充分调查事情的经过,并且阳光商城礼让行人处的视频监控可以清晰的还原*****发生争执的全过程。另外,**离开案发现场到阳光商业广场后面卫生间上厕所,全程都有警察和群众及视频监控证实,该过程中未与其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未查清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我局作出的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对***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非申请人提出的以交通事故发生口角为由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2.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明确阐述***将其按在驾驶室推搡造成的损害结果和伤情严重程度的问题。受案后,我局办案民警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在申请人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先后两次到县医院病房对申请人开展询问。当询问到***是如何殴打申请人的时候,申请人只是坚定的认为***用拳头殴打了其头部,但询问到详细经过时,申请人对于***是如何对其进行殴打的,殴打了几拳,用哪只手殴打的,拳头打在了头部具体什么位置,申请人均不能明确阐述,而是用自己记不清楚了来搪塞。结合监控视频***对申请人进行推搡的动作和申请人头部严重的骨折及挫裂伤等伤情综合判断,办案民警不认为申请人头部的严重伤情是***对其推搡造成的。因此,对于***将申请人按在驾驶室进行推搡造成的损害结果,申请人无法阐述,但并非***推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另外,申请人伤情的严重程度并非由***的推搡动作造成,因此,办案部门无需对申请人的伤情严重程度进行阐述。3.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存在实施殴打行为,且明确看到监控视频显示***向驾驶室挥拳的问题。我局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调取了阳光商城礼让行人处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时长3分10秒,监控视频记录了申请人与***发生交通事故及后续肢体接触的全过程,监控视频清晰的显示了***在申请人驾驶室内双手将申请人按在驾驶室,且右手有一次推搡的动作。办案民警根据正常的经验分析,且征询了单位办案经验丰富的多名骨干的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右手向驾驶室推搡的那一下,出手没有足够的速度,不认为是挥拳,就是正常的推搡动作,不至于造成申请人头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严重伤情。而且,在***和申请人在驾驶室肢体接触完之后,被三名路人劝解开后,我局的巡特警辅警**全程在现场,并且全程陪同申请人到阳光商业广场后的公共厕所方便,直到我局交警大队的警察到达现场。整个过程中,警察和现场群众都能够证实申请人再未和***发生肢体接触,申请人也未和其他人发生肢体接触。另外,在申请人醉酒躺在阳光商业广场后的公共厕所门口的过程中,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到申请人自己先后三次起身,然后跌倒头部撞击到地面和墙面的过程,现场群众也能够证实该过程。因此,我局办案民警不认为申请人的伤情是***推搡造成,不排除申请人的伤情是自己先后起身三次并跌倒头部撞击到地面和墙面造成的可能性。因此,我局认为,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的证实***的推搡行为,并且就***的推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作出的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条款应用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白色宁******号牌哈弗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城门口礼让行人红绿灯处时,与***驾驶的白色宁******号牌越野车相撞。相撞后,*****发生口角,*****按在驾驶室进行推搡,推搡过程共持续了不到一分钟遂离开。后申请人**离开现场到阳光商业广场后面卫生间上厕所,申请人醉酒躺在阳光商业广场后的公共厕所门口的过程中先后三次起身,跌倒后头部撞击到地面和墙面。申请人随后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检查后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双侧额顶叶(中央区)、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顶骨骨折,右侧额颞顶头皮血肿;2.急性胃黏膜损伤;3.甲状腺功能亢进,吸入性肺炎;4.继发性癫痫等。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平罗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报称10月5日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城人行横道殴打他人,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平公(城关)受案字[2023]*****号)。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3年10月9日对***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10月12日对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特警大队辅警**进行询问;于2023年10月13日对***的女儿**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10月17日对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杨进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10月19日对平罗县阳光商业广场保安部保安***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10月2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于2023年10月30日对与**吃饭喝酒的第三人**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11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调取了10月5日下午16时30分至17时30分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业广场门口监控视频。2023年11月6日平罗县公安局作出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送达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平公(城关)调证字[2023]*****号)、视频监控光盘、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本机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对申请人的推搡动作与申请人头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伤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推搡动作与申请人的伤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不罚决字[202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