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6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56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6号)

平府复决字〔2023〕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现住**********,电话:***********。

***,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电话:***********。

***,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郭红刚,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土地权属确权申请书》进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确权申请问题。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0月6日向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土地权属确权申请书》,期间多次询问城关镇人民政府此事的处理情况,但城关镇人民政府一直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处理,直到今日也没有给申请人出具回执及答复。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核实,平罗县原二闸乡三闸村五组村民***出生于1941年3月15日,其与原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次子***、三子***和长女******于1977年3月去世。1979年******再婚组建家庭,***于1989年9月去世,***于2018年1月16日去世。再婚期间,**夫妻二人在一轮承包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开荒,增加了非承包地面积(面积不详)。长子***于1981年2月结婚,二轮承包地面积为7.1亩;次子***于1988年2月结婚,户口于1994年迁往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兴民村十二队长城北路008号,二轮承包地面积5.03亩;长女***于1989年出嫁到平罗县姚伏镇向前村三组,二轮承包地面积8.61亩。1990年11月******结婚,1991年9月生育一孩******结婚后,***将名下4亩土地指给了***。1994年*********一家迁往永宁县望远镇居住,但户籍未迁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为户主签订土地承包面积为5.5亩,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所有承包合同只由户主签订,没有登记共有人。

2000年5月,***及其妻子、儿子3人将户口迁至永宁县望远镇西位村九组47号,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到2016年确权时,***家庭土地确权面积为14.81亩,其中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6.9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7.91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主为***,无其他共有人。2016年确权前,***于2012年1月将14.2亩土地以每亩550元流转给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22年12月30日到期。

2017年12月6日,***将其名下承包的4.6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长子***,将其名下承包的5.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二子***并分别进行了公证,***还剩余确权土地4.84亩。

2018年1月,***因病去世,其名下土地由租赁方使用,土地权属未作进一步分配或变更。2018年7月,三闸村土地入市征用***名下土地5.9亩,其中: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2.16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3.15亩,征用土地中承包地面积5.31亩,多出的0.59亩系***耕种的时候,将原有土地开垦扩大),每亩37800元,共计223020元,由三闸村村民委员会拨付***。征地补偿款在长子***的主持下,***分得4万元,***分得5万元,***分得1万元,三人均给***出具了收据,剩余征地款由***分得。征地后,***名下剩余土地9.5亩,其中: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4.74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4.76亩。

2019年1月,***以其他子女户籍均已迁出三闸村、***生前由其照顾居多为由,向三闸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其父***名下9.5亩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三闸村村委会同意了***的变更申请,变更后***共有确权土地13.22亩(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8.46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4.76亩)。

2020年,***认为其一家虽然户籍迁出本村,但二轮土地承包时其父亲分得的承包地共有人为***一家,***去世后,其名下承包地应按政策变更至***一家,***非共有人,无权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找城关镇三闸村村委会要求更正,三闸村接访后,联合城关镇司法所,依据《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平农改办字〔2015〕10号)第一项第一条“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对原承包户中部分家庭成员身份发生改变(农转非等),或部分家庭成员减少(死亡、婚嫁等)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人员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面积,按现有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登记换发证”、第三条“要求变更户主的:对原户主已经死亡的,按共有人继承顺序,经家庭全部成员同意,将继承人登记为承包户主”之规定,经过调查了解和村民代表证实,***生前指给了***4亩土地,据此,2020年12月23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将已确权到其名下的原***9.5亩土地中的4亩变更给***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同时,******支付了4亩地的粮食补贴和土地流转费2620元。剩余5.5亩暂由三闸村村委会代为管理,待******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的面积分配确权。因各方对三闸村代管的5.51亩(原登记剩余面积为5.5亩,确权时实际测量为5.51亩)土地确权在谁名下争议较大,2021年1月三闸村又将该土地恢复至***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

2022年6月***认为2016年平罗县城关镇三闸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将本人及妻子***、儿子***作为家庭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要求进行更正7月1日由县委常委、镇党委书记**主持在城关镇三闸村就三闸村***土地纠纷相关事宜召开了听证会,会议邀请了自治区农经站、平罗县法院、平罗县司法局、平罗县信访局、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平罗县农经站、城关镇相关领导干部及律师、城关镇三闸村村委会、41名村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结合前期调查,最终决定对***反映的问题做了如下处理:  

1.2021年1月三闸村将5.51亩土地恢复到已经去世的***名下,存在失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之规定,按照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在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后将户籍迁出三闸村,应具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家庭承包面积为5.5亩。2016年,平罗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试点县,按照平罗县农民承包地确权登记政策,二轮承包地面积在1998年承包面积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予以确权,二轮土地承包地面积由5.5亩增加至6.9亩,同时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分为(A类)和(B类)。据此,***家庭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6.9亩。鉴于2018年***名下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2.16亩已征用入市交易,将剩余4.74亩于今年5月确权给***并发放了确权证书对剩余非承包地面积,家庭子女均称参与开发,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暂由三闸村村委会代为管理,待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处理。

3. 2018年7月,三闸村土地入市征用***承包地5.9亩,补偿款为223020元。鉴于土地已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在长子***的主持下各方已进行了分配,做了处理。我镇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此次******再次申请要求确定7.91亩(B类地)权属并确权,因其哥哥妹妹均称参与了开发,且***生前对名下所承包的确权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处理并公证,致使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土地权属还存在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所涉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也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范围。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仅是国家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非政府的授权行为我镇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确定7.91亩(B类地)权属,权属确定后我镇将按照程序对剩余4.76亩(B类地)进行确权。

经审理查明:平罗县原二闸乡三闸村五组村民***出生于1941年3月15日,其与原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次子***、三子***和长女***2017年12月6日,***将其名下承包的4.6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长子***,将其名下承包的5.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二子***并分别进行了公证,***确权土地剩余4.84亩。2018年7月,三闸村土地入市征用***名下土地5.9亩,其中: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2.16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3.15亩,征用土地中承包地面积5.31亩,多出的0.59亩系***耕种的时候,将原有土地开垦扩大每亩37800元,共计223020元,由三闸村村民委员会拨付***。在长子***的主持下,***分得4万元征地补偿款,***分得5万元征地补偿款,***分得1万元征地补偿款,三人均给***出具了收据,剩余征地款由***分得。2019年1月,***以其他子女户籍均已迁出三闸村、***生前由其照顾居多为由,向三闸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其父***名下9.5亩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三闸村村委会同意了***的变更申请,变更后***共有确权土地13.22亩(二轮承包地(A类地)面积8.46亩,二轮承包地以外(B类地)面积4.76亩)。2020年12月23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将已确权到其名下的原***9.5亩土地中的4亩变更给***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支付了4亩地的粮食补贴和土地流转费2620元。2022年6月***认为2016年平罗县城关镇三闸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将本人及妻子***、儿子***作为家庭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要求进行更正7月1日由被申请人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结合前期调查,对***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2023年10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土地权属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作答复。

以上事实,有平罗县信访局信访事项督转办函(平信督转字[2022]第12号)、《关于******反映土地确权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城政信复字[2022]34号)、送达回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公证书([2017]平证字19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公证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被申请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为其辖区的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具有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答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